南華大學研究發展處設置辦法
民國99年1月13日本校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
第一條 南華大學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款之規定,設立研究發展處(以下簡稱研發處或本處)
第二條 研發處成立之宗旨如下:
一、規劃研擬本校中長期校務之發展計畫。
二、規劃及推動本校公共事務與交流活動。
三、規劃及推動本校國際學術交流與產學合作。
四、辦理其他有關本校研究及發展之策略規劃與研擬。
第三條 研發處設置處長一人,由校長就全校副教授級以上之專任教師擇一任命之,綜理本處之各項事務,其任期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辦理。
第四條 研發處下設校務發展組、公共事務組與國際發展組三組。各組的組織職掌如下:
一、校務發展組:
(一)學校中長程校務發展之規劃研擬,協助召開校務發展委員會。
(二)學校重大制度變革方案(如行政效率革新、學制變革等)之研擬。
(三)統籌校務發展策略意見之彙整。
(四)校長交辦之各項校務發展企劃之研擬。
(五)校園整體空間規劃、新建大樓規劃之研擬(聯繫與協調空間規劃委員會)。
(六)學校各項法規之彙整與檢核(聯繫與協調法規委員會)。
(七)各項研究計畫申請案及相關委託研究申請案之資訊收集、彙整與通告交辦。
二、公共事務組
(一)負責對外媒體聯繫與新聞發佈。
(二)設置發言人,辦法另訂之。
(三)行銷學校教學、研究、服務等成效與形象。
(四)統籌本校與佛光山及佛光會系統資源相關合作事宜。
(五)校友捐款與企業募款之策略研擬與開發。
(六)締結姊妹校與學術交流之策略擬訂與開發。
(七)其他相關公共事務之研擬與開發。
三、國際發展組:
(一)國際學術交流與產學合作之策略擬訂與開發。
(二)海外招生策略之研擬與開發。
(三)兩岸學術交流事務之擬訂與開發。
(四)本校與佛光山海外道場及國際佛光會合作交流之擬訂與開發。
第五條 研發處除依各組職掌執行業務外,尚須依(1)校長指示之交辦事項、(2)校內各單位之提案、或(3)教育部、國科會以及社會各界之建議案,進行研擬討論。
第六條 經研發處擬定各項案件後,交由校內相關單位執行,若案件涉及經費與人員之需求,則須另轉陳行政會議或校務會議議定通過後實施。
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,陳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